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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不可混淆时间:2020-07-30 杭州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这是司法实践中使用得较为混乱的一对概念,也往往引起诸多争议。如当事人之间实际上进行的是股权转让,但合同名称采用了“资产转让”,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资产转让,但名之为“股权转让”,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区别,此时对合同实质的甄别即成为关键。 杭州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杭州公司转让的客体不同 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 就资产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 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即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和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它是一个总体概念。 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 二、杭州公司转让交易的主体不同 无论何种转让,对转让标的拥有处分权是其基本前提。 股权的享有者是股东,而非公司,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 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无权处分,侵犯股东权利; 相反,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权,而无权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实践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其转让内容和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并无不同,其法律后果亦不存在差异,且此种“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均是股东,而非公司本身,故此时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 三、交易的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 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 就资产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业不存在股权。 四、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 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五、杭州公司转让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 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